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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A2-4】115.05.19、05.26 法律講座: The Right of Chinese Spouses in Taiwan to Run for Public Office / Compulsory Education and Parental Rights

一、活動時間:115年5月19日、5月26日13:00~15:00
二、活動地點:尚志大樓 503 教室
三、活動目的:
為幫助學生「演說與辯論」課程之學習目標,並加強學生從法律觀點了解議題,增加邏輯思辯的能力,因此舉行本活動。
四、活動內容:
1. 講者姓名:洪建全律師(策略法律事務所)
本課特別邀請洪建全律師至本校,針對本課程辯論題目之一「陸籍配偶之參政權」,就法律的角度審視本議題,供正反兩方同學在論述時有對援引之法條有更深入的理解。就本議題中所涉及之法條有憲法、國籍法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。洪律師先就法律中之四個基本的解釋方法讓同學認識:立法目的、立法者有意省略、舉輕以明重,以及補充性解釋。在三組同學進行正反二方論述後,洪律師首先指出正反兩方中異中求同之精神,意即肯定二組同學都提到如果是真正為台灣好的公職人員,不應因其出生地而否認其應得之權利;反之,貪瀆之公職人員,亦不應因其出生地而有輕拿輕放之機制。如欲究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對於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「平等」權利,因涉及憲法,應聲請大法官釋憲。然就國籍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言,其中對於得參選之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定義中較為明確,參選人須具有台灣戶籍及國籍,且不得具有雙重國籍,因取得放棄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作為有效基準,而非僅憑申請放棄他國國籍之申請書構成要件。因此若無法舉證已放棄且無具有他國國籍之本國國民,即使滿足其他參選條件,也因為不符合資格而無法有效參選及當選。但洪律師也指出法律總是在爭議事實發生後,才會進行修正。同學應就同國籍之情事、不同國籍之情事進行分析,商議未來是否同意於必要時放寬法律條件,讓有能有志之士擔任公職,而在防止中央級官員危害國家安全方面,設定有效的機制可以即時停止妨害國家安全之中央層級官員之權力。最後洪律師也就本案之案例說明立法委員因當選方式不同,終止其任免方式也不同,鼓勵同學們雖然不是法律系的學生,為了能更加理解社會制度以及理解公民之權利與義務,可以花時間了解相關的法律規範,完善未來更加健全的社會參與。第二堂課程則就性別平等法切入,說明法源、立法原意、法條變更、公投及其對法條重新修訂的影響,以及現行體制中實施時所遭遇的挑戰。

五、執行單位:應用外語學系
六、活動聯絡人/連絡電話:姚詠文 老師 / #6831
聯絡人: 陳欣旻
單位名稱: 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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